王钦朋律师亲办案例
代理词
来源:王钦朋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27
浏览量:408

代理词

尊敬的仲裁员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之规定,广东XXXX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王XX的委托,并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。接受委托之后,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,敬请仲裁庭参考并予以采纳。

一、申请人已依照《**房地产买卖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案涉合同”)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

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、第二被申请人自2016年9月26日签订案涉合同后,便根据合同的约定,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,先后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、44万元,并支付了购房中介费用4万元。在案涉房屋交易过程中,申请人积极配合第二被申请人、担保公司、银行等各方,准备资料并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、第二被申请人的陈述,均可以充分地证明申请人已依照案涉合同约定,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二、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第一被申请人。

首先,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,第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共计46万元定金后不久,第一被申请人突然联系不上,无论是申请人、第二被申请人还是担保公司工作人员,打电话或发信息给第一被申请人,均无法得到回应。在此种情况下,担保公司、银行等单位不可能继续余下的交易流程,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完全在于第一被申请人。其次,申请人在申请本案仲裁前,还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,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案涉合同,但也未能得到第一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实际行动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“业务受理单”、“二手楼交易申请表(卖方)”等证据,均能证明申请人在上述单据上登记的手机号码137XXXXXXXX与申请人发送律师函上填写的手机号码完全一致,申请人已依照合同第七条之约定,书面通知第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,但第二被申请人仍置之不理。最后,事实上,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当时约定支付46万元的定金时,确实是第一被申请人说要用这笔钱归还其房屋二抵的借款,在庭审过程中,第二被申请人也对该事实予以了确认。庭审结束后,我方也进一步了解到,2016年约6、7月份不动产登记政策出台以后,无论是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,还是个人的抵押贷款,均不会在借款人的房产证上注明抵押的信息,而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后,直接向贷款人或出借人发放他项权证书。故,在本案中,虽然第二被申请人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抵押的信息,但不能排除第二被申请人的个人借款在2016年约6、7月之后案涉合同签订之前,该情况也与我方、第二被申请人的陈述相一致。

三、第一被申请人经仲裁庭合法通知,未能出庭参与庭审,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。

在本案中,第一被申请人经贵庭合法通知,未能到庭参与庭审,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。因此,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,申请人认为,贵庭应采信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庭审调查的证据与陈述的事实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申请人是在卖掉原有住房的情况下而购买案涉房屋,但自案涉合同已签订近一年,在申请人依约支付了46万元定金并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前提下,由于第一被申请人的原因,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。同时,由于支付了46万元的资金给第一被申请人,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款项购买其他房屋,在当今房价仍然继续上涨的情况下,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。

综上所述,恳请贵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,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

此致

XXXXXXX

申请人:王XX

特别授权代理人:

2017年7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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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钦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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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9*********8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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